珠海市會議展覽局、珠海市財政局文件
珠海市會展[2014]64號
關于印發《珠海市會展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珠海市會展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徑向珠海市會議展覽局、珠海市財政局反映。
珠海市會議展覽局、珠海市財政局
2014年9月19日
珠海市會展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會展業扶持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扶持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珠府函〔2014〕1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資金是指專門用于支持會展業發展的市級財政資金。從2015年起,由市財政將扶持資金納入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重點用于獎勵和扶持新引進和新創辦并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專業展會、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珠海會展整體宣傳推廣、品牌會展國際認證補助等。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對象為在珠海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和組織。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原則。
第五條 扶持資金由市會議展覽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
(一)市會議展覽局負責組織扶持資金的申報、評審、編制年度導向計劃,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預算安排,會同市會議展覽局參與項目報批和下達項目資金計劃。辦理資金的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扶持資金采取獎勵、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扶持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重點展會的補助;
(二)引進品牌展會的獎勵;
(三)成長型展會的補助;
(四)初創展會的補助;
(五)國際級大型行業會議的補助;
(六)通過國際會展組織認證的機構或項目補助;
(七)會展產業孵化基地企業辦公場所租賃補助;
(八)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九)項目申報、評審、及聘請專家、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績效評價等基礎性工作;
(十)市政府決定給予支持的、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其它基礎性工作。
第八條 資金使用具體內容和標準:
(一)重點展會。對獲得重點展會認定的專業展會,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展覽總面積達15000-25000平方米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25%(最高不超過35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60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30萬元)、附屬會議的實際場租的25%(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4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兩屆;
2.展覽總面積達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30%(最高不超過60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80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40萬元)、附屬會議的實際場租的3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兩屆。
(二)引進品牌展會。對于引進落戶我市的,與我市優勢產業、“三高一特”產業、城市特色結合度高的,展覽總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專業展會,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展覽總面積達5000-20000平方米,國內外參展商數量達150家及以上的,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25%(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45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35萬元)、附屬會議的實際場租的15%(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2.展覽總面積達20000平方米及以上,國內外參展商數量達250家及以上的,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30%(最高不超過45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40萬元)、附屬會議的實際場租的20%(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3.對于特別重要的引進品牌展會,可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具體磋商獎勵的金額。
(三)成長型展會。對獲得成長型展會認定的專業展會,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展覽總面積達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15%(最高不超過10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15%(最高不超過25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15%(最高不超過25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2.展覽總面積達10000-20000平方米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20%(最高不超過20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20%(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20%(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3.展覽總面積達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25%(最高不超過30萬元)、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媒體上投放宣傳廣告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35萬元)、專業買家住宿費用的25%(最高不超過35萬元)的補助,每屆總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四)初創展會。對于在我市新創辦(無同題材)的,與我市優勢產業、“三高一特”產業、城市特色有一定結合度的,展覽總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專業展會(流動性展會和展銷會性質的展會除外),前三屆內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展覽總面積達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15%(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補助,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2.展覽總面積達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屆給予實際展期場租的20%(最高不超過12萬元)的補助,且補助不超過三屆。
(五)國際級大型行業會議。對于在我市舉辦的,與我市優勢產業、“三高一特”產業、新興產業等有較高結合度的國際級大型行業會議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六)對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會展組織認證的機構或項目,認證后三年分別給予每年會員費用的50%、30%、20%的補助。
(七)對于被認定進駐珠海會展產業孵化基地的會展企業,在進駐前三年內,分別給予每年辦公場所租賃費用的40%、30%、2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辦公場所租賃費用的最高補助金額分別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八)建立會展業信息化平臺、宣傳推廣、人才培訓、統計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的建設資金在扶持資金中列支。
(九)項目申報、評審、及聘請專家、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績效評價等基礎性工作的費用在扶持資金中列支。
(十)對于市政府決定的給予支持的、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其它基礎性工作的費用,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審核后,據實核發。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凡申報扶持資金資助的項目,申請單位必須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實行獨立財務核算,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控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且依法納稅,并在會展舉辦前1個月向市會議展覽局進行備案,提交項目備案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扶持資金不予以支持:(一)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市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
(二)申請單位或項目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接受調查;
(三)上屆展會曾發生群體性事件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珠海市會展業統計報表制度,上報有關會展業統計報表的。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市會議展覽局每年發布當年扶持資金申請指南,并按工作計劃每半年發文組織企業申報扶持資金。
(二)企業提交申報扶持資金資助的項目資料,由市會議展覽局受理并初審。項目資料主要包括:
1.申請報告;
2.扶持資金申請表;
3.須經批準的會展項目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項目備案表;
5.主承辦單位協議;
6.主承辦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7.工作方案、總結報告、場地租賃合同、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展商列表、會刊、專業買家邀請名單、重要賓客名單、酒店住宿合同、宣傳廣告、廣告合同及相關發票復印件等材料;
8.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會議展覽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意見,將擬資助的項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市會議展覽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五)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市會議展覽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會議展覽局、市財政局將加強對扶持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應定期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檢查評估。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交相應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會議展覽局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輕重采取停止獎勵或補助等措施,并追回已撥付的會展扶持資金。項目單位在5年內不得申報財政資金支持。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扶持資金的;
(二)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會議展覽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