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展活動的管理,規范會展活動,促進會展業有序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會展或會展活動,是指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達到一定規模的非政府性工作會議、展覽、節慶、賽事。
本辦法所稱舉辦單位是指會展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會展活動策劃、組織和統籌安排的單位。主辦單位應具備招商招展能力,并對會展項目承擔主要責任。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會展具體事項的單位。承辦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辦展經驗和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具有完善的辦展辦會規章制度,具有專業的展覽策劃、組織、管理人員以及一定的經費保障。
第二章 規范與服務
第三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一年度會展計劃,每季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市會展辦報送下一季度會展活動舉辦計劃(即12月,3月,6月,8月)。市會展辦應當及時將擬辦會展信息進行公布。
第四條 會展活動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許可方可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 實行會展活動登記備案制度。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15個工作日向市會展辦備案。未進行備案登記的會展活動不能享受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規定的有關獎勵和補助。
第六條 對于名稱相同或相近、主題及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展會,按照“計劃內展優于計劃外展、已舉辦展優于新申辦展、全國類展優于地方類展”的原則進行合理安排,30日內不得重復舉辦。重復舉辦的會展活動,市會展辦不予備案。
第七條 會展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會展活動備案登記表;
(二)會展活動實施方案。包括舉辦規模和目標、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起止時間、地點、招商宣傳推介資料、資金預算、子項目實施等內容。方案要求具體、周密、完整、創并操作性;
(三)項目承辦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部門同意作為主辦、承辦、協辦、支持單位合作的函件。包括主辦、承辦、協辦、支持單位合作確認的正式文件,或上述單位合作舉辦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等證明文件;
(五)對外招展招商資料樣稿;
(六)場館租用協議(意向或正式協議)或場地使用預留證明等;
(七)子項目實施方案。項目中包含子項目的,項目總體方案中應包括子項目的內容。子項目作為主項目的補充,其主題必須與主項目主題相一致,凡不符合主項目主題的,不得以子項目辦理申報登記。子項目進行相對獨立運作的,或主承辦單位與主項目不一致的,應參照申報有關規定單獨辦理登記;
(八)安全責任相關資料。包括安全應急預案,明確安幾全責任及安全工作分工的相關資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對已備案的會展活動,市會展辦應當根據其內容、規模、形式等,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過公文函件、專項協商、現場協調、聯合駐場等方式,進行指導、監督,提供相關服務。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重大會展活動可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進行辦理。
第九條 舉辦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與會展提供訂場館租賃協議和安全責任書。
場地租賃協議要有對侵害參展商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等保證條款。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后,舉辦單位方可進行會展活動的宣傳、招商、招展等相關活動。
安全責任書要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和義務,并制定安保措施和應急預案;活動參加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災害事故時,會展場館提供方、舉辦單位等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會展活動招展、招商等信息應客觀、真實、合法,應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布,不得以組委會名義發布;聯合舉辦會展的,可共同發布招展、招商等信息。
未經主辦單位授權,承辦單位不得擅自發布招展、招商等信息。
第十一條 舉辦單位因故變更會展活動名稱、地址、時間、范圍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時,應立即向市會展辦報告,并及時對外發布,由此所造成的糾紛、不良影響和損失等,由舉辦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在全市舉辦商品交易、展銷會等活動,舉辦單位必須嚴格審查參展單位資質,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第十三條 未登記備案或登記備案后經費不落實、主承辦單位關系不明確、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會展活動,市會展辦將依法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嚴規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雙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處理措施等。
第十五條 市會展辦建立會展投訴處理制度,接受投訴舉報,按規定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同時落實會展活動信訪工作責任制,按照“誰申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相關部門予以協同配合。
第十六條 市會展辦負責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和完善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建立綜合信息發布平臺。相關部門和會展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會展活動結束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舉辦單位負責將該項會展活動的有關數據(參與人數、參展規模、成交金額、營業收入等)及總結報告報市會展辦和有關統計部門。
第三章 扶持與促進
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與產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會展場館,完善公共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各區(市、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對大數據、大健康、大旅游、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及互聯網金融等方面的專業性展會和各類文化交流活動進行重點支持,在業務指導、手續辦理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需市政府冠名主辦、承辦、協辦的全國性、綜合性、專業性品牌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報市會展辦申請,由市會展辦按程序報審。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市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展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