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長足發展,規范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提振消費,促進服務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本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計劃申報、績效掛鉤”“公開公平公正、扶優扶強扶新”的原則,重點扶持夠推動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方向的大數據、大健康、大旅游、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互聯網金融、現代服務業等方面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以及推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基礎性工作支出。
第四條 市會展辦負責本資金的申請受理、評估審核、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及年度預決算、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獎勵和資助方式、支出結構
第五條 本資金使用范圍。
(一)對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土品牌及重點支持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進行培育、資助和獎勵;
(二)對促進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的引進、申辦、培育費用等;
(三)我市會展業的宣傳推介、統計備案、會展企業資質認證、會展信用體系建設、編印“貴陽會展動態”、會展項目評估、參與國際、國內和區域性重要會展活動以及行業合作交流費用;
(四)會展業專業人才的培育或引進費用;
(五)會展基礎設施建設、搭建招展引會工作平臺、建設會展數據中心、貴陽市會展營運中心、建立會展專家智庫、會展考核獎勵等經費支出;
(六)引進國際會展行業組織在筑設立分支機構的費用;
(七)會展業信息化建設費用。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資金不予資助:
(一)未向市會展辦登記備案的項目;
(二)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三)市政府已經安排專項經費或已經獲得我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
(四)已經獲得市政府給予場租特別優惠的項目;
(五)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六)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七)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等。
第七條 本資金資助對象是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會展相關活動的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機構。同期舉辦的同一個項目,包含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兩項或多項內容的,按照主要的活動申請資助或者獎勵,不得同時申請雙重或多重資助或獎勵。
第三章 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獎勵或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八條 會議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舉辦的促進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國內大型會議和國際性會議的獎勵。
(二)獎勵標準
1.國內大型會議。指由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機構主辦的,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訂貨會、年會等會議活。
(1)會議安排住宿賓館,房間數每天超過5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450元(含450元)以上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200元;
(2)會議安排住宿賓館,房間數每天超過10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350元(含350元)至450元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150元;
(3)會議安排住宿賓館,房間數每天超過150間起補,每間每天房價250元(含250元)至350元的,標準為每間房每會期補貼100元。
2.國際性會議。指由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機構主辦的,有來自境外2個以上國家(地區)參會人員,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會議活動。
(1)境外參會人數達50—100人(不含100人)的,給予10萬元獎勵;
(2)境外參會人數達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給予15萬元獎勵;
(3)境外參會人數達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給予20萬元獎勵;
(4)境外參會人數達300人(含300人)以上的,給予25萬元獎勵。
第九條 引進類展覽項目的獎標
(一)獎勵項目
用于引進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展覽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單位的獎勵或資助。
(二)獎勵標準
1.展覽規模達10000平方米(500個展位)的,給予:10萬元獎勵;
2.展覽規模達20000平方米(1000個展位)的,給予15萬元獎勵;
3.展覽規模達30000平方米(1500個展位)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申請獎勵的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本辦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
第十條 舉辦類展覽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促進我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展覽會的資助。展覽資助的條件和原則為:
1.展覽項目有我市相關機構作為展覽會主辦、承辦單位,采取市場化運作,具有潛在發展前景;
2.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我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
3.展覽會承辦單位必須是注冊地在貴陽市轄區范圍內
的獨立法人單位,展覽會所有財務收支都必須進入貴陽承辦單位的帳戶;
4.一個展覽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補助,并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進行核算;
5.展覽會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6.相同題材的展覽會,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獷照“做大做強,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較大的展覽幾會予以補助;
7.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人才交流會不在補助范圍。
(二)資助標準
1.每個展覽會資助不超過3屆,按實際展位數量進行資助。每個展位資助500元;
2.1-3屆展覽會申請資助的展位規模需分別達200、300、400個展位,未達規模的不予資助;
3.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4.辦展資助主要用于補貼展覽會的場租、宣傳推介、廣告和專業客商邀請、接待的開支;
5.本辦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
第十一條 節慶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的重大節慶活動或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節慶活動。
(二)獎勵標準
1.節慶活動舉辦獎勵標準。舉辦節慶活動的主場地為5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2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5萬元補貼;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4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10萬元補貼,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節慶活動引進獎勵標準。對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具備較大影響力的區域性節慶活動在我市舉辦,活動的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5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5萬元獎勵;主場地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舉辦時間達2天以上(含2天)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10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10萬元的獎勵,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賽事活動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重大賽事活動或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賽事活動。
(二)獎勵標準
對舉辦或引進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文化、體育等賽事活動,根據賽事活動的規格、規模、參賽人數、比賽時間等,可申請特殊專項補助。
第十三條 鼓勵現有展會繼續做大做強。對現有展會以上一年(屆)展覽總面積為基數,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補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舉辦會展、節慶、賽事活動。在淡季舉辦且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獎勵或資助標準在原有基礎上可最高上浮10%。
第十五條 引進或舉辦對本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活動,根據其對本市會展業或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可申請特殊專項資助,具體資助標準報市政府研究后確定。
第十六條 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項目,給廠予一次性5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四章 會展業發展保障類經費
第十七條 用于會展活動的前期工作、相關基礎性工作以及業界行業內交流和展示活動相關經費,控制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20%的比例范圍內開。
第五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八條 備案登記。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活動舉辦前一個月到市會展辦申請備案登記,未在市會展辦登記備案的項目不予以獎勵和資助。
項目備案登記單位指:
(一)會議、節慶賽事活動獎勵項目:本市的主辦、承辦或招攬單位;
(二)展覽獎勵項目:本市的招攬單位;
(三)展覽資助項目:本市的承辦單位;
(四)其他項目:本市的承辦單位。
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備案。同一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需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項目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報告(注明本屆基本情況、申請金額和歷屆規模、資助金額);
(二)《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項目批準文件;
(四)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
(五)主承辦單位協議及招攬證明材料;
(六)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所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飲合同,展覽項目提供展覽場所場地租賃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
(七)會議項目提供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節慶項目提供擬參加境內外來賓或演職人員名單;
(八)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招攬或承辦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文件;
(九)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不予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條 評估申請。市會展辦受理項目申報后,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5天向市會展辦提出項目評估申請,遞交評估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查。市會展辦組織對展覽、節慶賽事項目進行現場評估,對會議項目進行現場評估、抽查和初審。市會展辦、市財政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評估。項目結束后1個月內,各項目申請單位須向市會展辦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展覽資助項目需提供場租發票、資金決算報告;會議項目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參會人員報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節慶活動需要提供境內外嘉賓報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賽事活動需提供代表團或運動員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市會展辦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項目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要求的項目不予獎勵或資助。
第二十三條 審核撥付。符合獎勵或資助條件的項目,經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核定后3個月內給予撥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涉及的經費,由市會展辦根據本資金使用計劃提出詳細的用款項目并列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執行。市審計部門應當對上述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要嚴格執行本資金使用計劃,加強審核、檢查、監督和評估。市會展辦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范圍,不得挪用、截留,同時做好本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七條 根據檢查和審計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會展辦停止獎勵或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本資金用于專項使用項目;
(二)展會、節慶、賽事活動組織秩序混亂或發生罷展(演、賽)、鬧展(演、賽)、發生安全事故;
(三)截留、挪用本資金;
(四)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本資金;
(五)其他違反財政相關規定的;
(六)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惡意、無序競爭,參展內容與展會名稱不符,產生不良影響;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八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進行展會評估的人員要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各區、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機關各部門,體,市管企業貴陽警備區、武警貴陽市支隊,市級國家各人民團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
2017年3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