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財政局、威海市貿促會文件
威財企[2019]6號
威海市財政局、威海市貿促會關于印發《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貿促會: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會展活動舉辦,加快推動威海由開放城市向國際化城市邁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威海市財政局、威海市貿促會
2019年5月1日
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會展活動舉辦,加快推動威海由開放城市向國際化城市邁進,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在威海市范圍內舉辦各類會展活動的專業會展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
二、獎勵標準
(一)展覽
展覽天數在3天以上的,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我市重點支持的或者規模較大的國際性、全國性展覽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資金獎勵:
1.國際性展覽。展覽規模達到200個國際標準展位,境外參展展位不低于總展位數的20%,給予10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個標準展位且境外展位比例達20%,獎勵金額相應增加5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全國性展覽。展覽規模達到300個國際標準展位,威海市外參展展位不低于總展位數的30%,給予8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個標準展位且市外展位比例達30%,獎勵金額相應增加3萬元,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
(二)專業性會議
會期達2天以上的國際性、全國性重點會議項目,按照會議性質給予資金獎勵:
1.國際性會議。按照境外參會人數達到的規模給予獎勵:
50—100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101—300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01—500人,一次性獎勵15萬元;
501人以上,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全國性會議。按照威海市以外參會人數達到的規模給予獎勵:
100—200人,一次性獎勵4萬元;
201—400人,一次性獎勵8萬元;
401—600人,一次性獎勵12萬元;
601人以上,一次性獎勵16萬元;
(三)節事類活動
結合我市產業特色創辦,并列為我市年度重點培育的活動,由市貿促會根據活動檔次、規模和影響力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四)其他獎勵
1.會展機構落地入駐獎勵。支持知名會展企業落戶我市,對已上市或取得(UFI)等國際認證的企業,落地之日起一年內在我市舉辦一次以上會展活動(展覽會國際標準展位不低于500個,專業性會議市外參會人數不少于300人),除會展活動獎勵外,額外給予落地機構6萬元獎勵;對在我市新注冊法人公司的會展機構,且落地之日起一年內在我市舉辦一次以上會展活動(展覽會國際標準展位不低300個,專業性會議市外參會人數不少于200人),除會展活動獎勵外,額外給予落地機構4萬元獎勵。
2.國際認證獎勵。對我市相關機構或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并取得國際認證。根據認證實際發生費用的4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一事一議獎勵。組織、引進國際500強企業在我市舉辦會展活動及市政府主辦或者重點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其支持資金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另行安排。
三、獎勵條件
(一)會展活動由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完成的,獎勵只能由一個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的申請文件。只掛名不具體參與實際操作的單位不得作為獎勵的申請人。
(二)專業性會議是指由省級以上部門或行業組織、協會或學會、學術機構、高校、行業主流媒體等主辦的會議、論壇、峰會等高層次會議。參會人員安排住宿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
(三)同一會展活動若符合多項獎勵標準,按單項最高金額給予獎勵。
(四)展覽會的室內特裝展位按展覽面積折算標準展位,室外展覽面積按50%折算標準展位。
(五)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多個會議,作為一個系列會議,按照住宿的總參會人數測算獎勵。
(六)同一會展活動獎勵不超過6屆。當年因故未舉辦、未申請或未達到獎勵標準的,列入累計獎勵屆數。
(七)以下情況不在獎勵之列:
1.已列入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活動;
2.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備案手續的會展活動;
3.以本地產品參展為主,且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參會對象的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文化科普展覽、人才交流會、公益性或政策性的成就展等非經貿類交流活動;
4.黨政機關系統內業務工作會議或企業內部會議;
5.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以及提交資料不實的會展活動;
6.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在獎勵范圍內。
四、獎勵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項目信息登記。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45天向市貿促會進行項目信息登記,未經信息登記的不具備獎勵資金申請資格。
(二)項目審核。由市貿促會進行方案審查和現場核查等工作。確認申報項目是否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重大經濟糾紛、擾亂市場秩序行為、嚴重負面輿情等問題,所有申報項目均以核實數據為準。
(三)項目申報。獎勵資金申報期內,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向市貿促會申報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包括:會展活動方案、會展場館租賃合同、賓館(酒店)住宿及餐飲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會議通知、參展商(與會代表)名錄、會展活動各項費用結算單據以及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協議等材料。
(四)項目公示。市貿促會于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后提出獎勵意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要求,集體研究后,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分管市長批準,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獎勵資金;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相應獎勵資格。
五、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一)市貿促會要發揮績效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編報專項獎勵資金績效目標,并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情況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重點評價。
市貿促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市財政局根據職能進行監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采取停止獎勵、取消5年內會展獎勵資金申請資格、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等措施。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提供虛假、偽造申報材料的;
2.進行虛假宣傳,惡意、無序競爭,參展內容與展會名稱不符,產生不良影響的;
3.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活動;
4.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后果或者其他違規行為的會展活動。
六、其它說明事項
(一)本辦法由威海市貿促會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10年8月23日發布的《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于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威海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9年5月1日印發
展會備案登記表
威海市會展活動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