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會展業促進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5〕5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長沙市會展業促進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4日
長沙市會展業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全市會展環境,促進會展業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深化改革、市場導向、科學發展、產業融合的基本原則,注重自主培育與引進品牌、傳統展覽模式與新興展覽業態相結合。堅持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營造協同互補、互利共贏的發展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積極推進會展業市場化進程。
第三條 加快建設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基礎扎實、布局合理的會展業體系,努力打造中部會展產業高地。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會展業中長期規劃。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內的會展業發展、會展經營、會展活動開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會展培育
第六條 重點會展項目按照“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歸口管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市會展辦納入年度重點會展項目,組織相關專家和職能部門進行考核評估,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并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第七條 加大會展品牌項目培育力度,積極培育本市范圍內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市場潛力大、項目價值高的會展品牌,大力支持組展機構提質改造現有品牌、開發新品牌,按相關規定給予重點培育。
第八條 鼓勵全市各級各部門和會展從業機構積極引進全國性和國際性品牌會展項目,對超大規模、有突出影響的會展項目的招徠、舉辦方,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第九條 支持本市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加入國際會展業組織機構,對取得相關國際認證的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按相關規定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條 支持本地企業做大做強,重點培育一批涵蓋展覽策劃、咨詢、組織、營銷、場館經營、展覽搭建等領域的專業龍頭企業。鼓勵會展企業通過收購、兼并、控股、參股、聯合等形式組建大型展覽集團。
第十一條 實施會展人才戰略,制定會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把會展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納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規劃,積極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努力提高會展從業者素質。
第十二條 加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長沙與國際、國內城市之間項目對接洽談,鼓勵市內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走出去,大力推動我市會展企業跨區域或境外參會參展。
第十三條 建立全市會展業發展投融資平臺,鼓勵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會展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推動開展會展知識產權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廣泛拓展融資渠道,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加大會展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
第三章 優化環境
第十四條 依據國家會展業有關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完善和推廣會展管理、經營服務、節能環保、安全運營等具體標準,逐步形成面向市場、服務產業、主次分明、科學合理的會展業標準化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方式,開發利用展會名稱、標志、商譽等無形資產,提升對展會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加快建立覆蓋展覽場館、辦展機構和參展企業的展覽信用體系,實行依法辦展、誠信辦展、文明辦展。積極推動違法違規單位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部門間監管信息的共享和公開。
第十七條 支持會展業信息化建設,積極引導和幫扶會展企業開展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展覽業態,推動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與會展業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與會展業相關的旅游、物流、餐飲、住宿、廣告、設計等行業聯盟的會展企業,重點推動會展業與其它服務業融合發展,延長會展業產業鏈,帶動相關產業鏈,形成行業配套、產業聯動、運行高效的展覽業服務體系。
第四章 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 以市直單位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應向會展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核準;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會展活動,應向市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核準。
第二十條 會展舉辦單位每年年底前向會展管理機構提交下年度會展計劃,會展管理機構依據所報計劃開展會展項目的協調、宣傳、推介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關部門批準登記的會展主辦資格,并能夠獨立履行和承擔相應的會展活動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承辦會展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和相應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展活動承辦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較強承辦會展活動的實力,具備行業資質認定的專業執行機構和辦展團隊,并在展會組織、客商服務和現場管理等方面有較好的經驗和能力;
(三)安全保障措施得當,有應對會展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其它違法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會展活動舉辦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專業性場館應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出入安全檢查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展會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展示、展銷假冒偽劣、不符合節能標準、未取得強制性安全認證的產品及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商品;
(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進行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會展活動結束后,舉辦單位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并向會展管理機構提供本次會展活動有關統計數據。
第五章 完善保障
第二十六條 長沙市會展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是全市會展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戰略規劃、行業政策、會展項目扶持、重大問題研究協調,并歸口管理展覽、會議和地方特色節會。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會展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秩序維護等工作,促進本轄區內會展企業發展和會展品牌培育。
第二十七條 建立由市會展辦牽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文化廣播新聞出版、統計、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和貿促會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全市會展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和深入推進會展業發展的主要工作,推動會展業轉型創新發展。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衛生計生、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文化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涉及食品安全、危險化學品、假冒偽劣商品、戶外廣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涉及展會活動的信訪問題,按“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 從事會展管理活動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企業、場館在舉辦會展活動過程中違反重點會展扶持有關規定的,取消當年重點展會資金扶持,3年內不得申報重點會展項目。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參展 單位主體責任及場館、舉辦方的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會展行業協會遵循“服務、協調、自律”的宗旨,制定行業自律,行業規范和會展企業資質評定標準,引導會員規范經營,維護會展企業合法權益。承辦有關部門委托的調研、規劃、協調、統計、評估、信息交流、行業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會展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05〕51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有關部門,長沙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