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區,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駐徐各部省屬單位:
四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徐州市委辦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8日
徐州市四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關于支持裝備與智能制造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促進裝備與智能制造產業發展,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世界級工程機械制造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工程機械、特種車輛、安全產業、機器人、高端數控機床等領域研發制造的獨立法人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條 對獲批建成國家、省裝備與智能制造領域制造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首臺(套)重大裝備或關鍵部件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三條 對經市相關部門備案,獲得裝備與智能制造領域國家重大專項且在我市落地實施的,按中央財政支持資金的2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一事一議。(兌現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四條 對列入全國標準化技術專業委員會以及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對提出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研制項目、國家標準研制項目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成員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對提出行業標準研制項目、省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研制項目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成員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新獲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新獲國家免檢產品、江蘇名牌產品、江蘇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新獲“國家質量獎”、“省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五條 支持申報國家級、省級示范智能工廠,對獲批的智能制造、智能管理項目,按項目設備、技術和軟件服務投入的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六條 對參加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境內外各類專業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的企業,按照參展展位費、特裝費、公共布展費等費用的5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第七條 設立市裝備與智能制造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重大產業項目,引導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投向裝備與智能制造產業。( 兌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局)
第八條 支持并推進符合條件的裝備與智能制造企業上市,對完成股改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首次向省證監局申報輔導材料,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首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文件,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200萬元獎勵。擬在境外上市企業向相關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文件、成功實現境外上市,均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獎勵;“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九條 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十條 以上政策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兌現責任單位常年受理企業申報、兌現。符合我市其他各類支持政策的企業(機構),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或配套。
第十一條 兌現責任單位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兌現事項30日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科技局負責督查。對在申報中有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不實行為或當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機構,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應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所支持的項目認定時限均為2019 年1月1日以后。
關于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推進我市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產業競爭力,打造世界級光伏產業基地、世界級高端動力鋰電池(儲能)材料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光伏太陽能、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智能電網、新能源汽車及核心零部件等領域研發制造的獨立法人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條 支持企業圍繞電池轉換效率、儲能功率、產品關鍵材料制備等行業前瞻領域技術研發,對年度研發費用5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年度新增研發費用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三條 對獲批建成國家、省新能源領域(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首臺(套)重大裝備或關鍵部件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四條 對經市相關部門備案,獲得新能源領域國家重大專項且在我市落地實施的,按中央財政支持資金的2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一事一議。(兌現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五條 支持申報國家級、省級示范智能工廠,對獲批的智能制造、智能管理項目,按項目設備、技術和軟件服務投入的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六條 設立新能源產業專項發展基金,重點支持我市新能源領域新建重大產業項目,引導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投向新能源產業。(兌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第七條 支持并推進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上市,對完成股改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首次向省證監局申報輔導材料,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首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文件,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200萬元獎勵。擬在境外上市企業向相關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文件、成功實現境外上市,均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獎勵;“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兌現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八條 在同質同價的基礎上,優先支持我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主體采用本地產品,優先支持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采購本地新能源產品,提高本地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兌現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對參加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境內外各類專業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的企業,按照參展展位費、特裝費、公共布展費等費用的5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第十條 對列入全國標準化技術專業委員會以及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對提出國際標準組織標準研制項目、國家標準研制項目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成員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對提出行業標準研制項目、省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研制項目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成員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的補助。對新獲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新獲國家免檢產品、江蘇名牌產品、江蘇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新獲“國家質量獎”、“省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十二條 企業引進年薪6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研發人才,按當年人才納稅薪酬的30%給予用人單位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研發人才,申報市各類人才、科技計劃項目,按全職引進人才條件予以支持。對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在生活補貼、戶口申辦、配偶安置、子女入學、住房等方面按現有人才政策給予優先支持。(兌現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人才辦、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三條 以上政策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兌現責任單位常年受理企業申報、兌現。符合我市其他各類支持政策的企業(機構),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或配套。
第十四條 兌現責任單位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兌現事項30日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科技局負責督查。對在申報中有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不實行為或當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機構,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應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所支持的項目認定時限均為2019年1月1日以后。
關于支持集成電路與ICT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促進集成電路與ICT產業高端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打造全球領先的半導體大硅片制造基地、全國重要的半導體設備生產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集成電路材料、集成電路設備、第三代半導體材料,器件、集成電路封測及制造、軟件和IT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條 對購買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塊)開展高端芯片、先進或特色工藝研發的集成電路企業,給予其IP購買直接費用40%、年度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對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IP復用、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測試與分析系統的本地第三方設計平臺,給予實際費用10%、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三條 對我市新建集成電路與ICT產業檢測、認證、研發等方面實體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平臺,給予其設備自籌投入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對集成電路與ICT公共服務平臺為我市企業提供服務的,按照年度合同金額5%,給予平臺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兌現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四條 對年度研發費用 300萬元(含)以上的集成電路與ICT企業,給予年度新增研發費用10%、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五條 對經市相關部門備案,獲得集成電路與ICT領域國家重大專項且在我市落地實施的,按中央財政支持資金的5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一事一議。(兌現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六條 設立市集成電路與ICT產業投資基金,爭取對接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參股,重點支持我市集成電路與ICT領域重大項目招引。(兌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局)
第七條 支持并推進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與ICT企業上市,對完成股改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首次向省證監局申報輔導材料,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首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文件,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200萬元獎勵。擬在境外上市企業向相關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文件、成功實現境外上市,均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八條 對獲得國家、省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我市集成電路與ICT企業采購本地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且年采購金額累計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按當年采購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第九條 對參加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境內外各類專業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的企業,按照參展展位費、特裝費、公共布展費等費用的5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第十條 鼓勵重點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培訓實踐基地,通過定制課程、定向培養等方式,開展集成電路與ICT專業技能培訓,按基地建設設備購置費用的30%給予獎勵,單個基地年度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第十一條 企業引進年薪6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研發人才,按當年人才納稅薪酬的30%給予用人單位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研發人才,申報市各類人才、科技計劃項目,按全職引進人才條件予以支持。對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在生活補貼、戶口申辦、配偶安置、子女入學、住房等方面按現有人才政策給予優先支持。(兌現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人才辦、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二條 以上政策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兌現責任單位常年受理企業申報、兌現。符合我市其他各類支持政策的企業(機構),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或配套。
第十三條 兌現責任單位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兌現事項30日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科技局負責督查。對在申報中有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不實行為或當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機構,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應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所支持的項目認定時限均為2019 年1月1日以后。
關于支持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生物醫藥產業核心競爭力,積極培育,醫藥產業,擴大產業規模,打造區域性生物醫藥研發、制造基地,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生物技術藥和化學新藥、新型中藥、高端醫療器械、醫療健康及保健等領域研發、生產、流通、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條 對創新藥(含化學藥、中藥、生物藥,下同),完成I期、II期、III期臨床試驗研究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取得新藥證書并在本市實現產業化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獲得改良型新藥、仿制藥生產批件或三類醫療器械證書且在我市實現產業化生產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新增代理市外生產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且擁有全國銷售權的商業公司,給予300萬元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對年度研發費用100萬元(含)以上的生物醫藥企業,給予年度新增研發費用10%、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的獎勵。( 兌現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四條 對經市相關部門備案,獲得醫藥、醫療器械領域國家重大專項且在我市落地實施的,按中央財政支持資金的5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一事一議。(兌現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五條 對企業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每個品種分別給予150萬元獎勵。(兌現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設立市生物醫藥與大健康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引導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等投向生物醫藥與大健康產業。(兌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第七條 支持并推進生物醫藥企業上市,對完成股改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首次向省證監局申報輔導材料,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首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文件,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200萬元獎勵。擬在境外上市企業向相關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文件、成功實現境外上市,均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兌現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八條 在同質同價的基礎上,優先支持本地醫藥產品,納入醫保和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入圍市招標采購品種,提高本地醫藥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兌現責任單位:市醫療保障局)
第九條 對參加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境內外各類專業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的企業,按照參展展位費、特裝費、公共布展費等費用的50%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第十條 對醫藥物流及供應鏈、電子商務等企業,當年投資達到500萬以上的,按當年實際投資額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對本地“老字號”醫藥企業新開設連鎖門店,自開業起三年內給予每店年租金30%的獎勵,每店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商務局)
第十一條 企業引進年薪60萬元以上的高層次研發人才,按當年人才納稅薪酬的30%給予用人單位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研發人才,申報市各類人才、科技計劃項目,按全職引進人才條件予以支持。對企業引進的各類人才在生活補貼、戶口申辦、配偶安置、子女入學、住房等方面按現有人才政策給予優先支持。(兌現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人才辦、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第十二條 以上政策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兌現責任單位常年受理企業申報、兌現。符合我市其他各類支持政策的企業(機構),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或配套。
第十三條 兌現責任單位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對職責范圍內兌現事項30日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市科技局負責督查。對在申報中有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不實行為或當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機構,不能享受本政策,已享受本政策的,應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五年,所支持的項目認定時限均為2019年1月1日以后。
中共徐州市委辦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