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支持舉辦各類節會活動獎勵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設的意見》精神,鼓勵引進承辦大型節會、商務會展活動,加快推動武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努力建設文化旅游名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對象
當年在我市自主舉辦或承辦大型文化旅游節會、商務會展、學術交流的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
二、獎勵條件
(一)本細則中的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是指具備公關策劃、會議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舉辦展覽展示活動等資質的機構,近兩年內主辦或承辦過省級及以上大型知名會展及節會。
(二)本細則中的國際性組織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的社會團體或個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而組成,并有常設機構的組織。
(三)本細則中的國家級行業協會是指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該團體納入《關于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名單》中,其業務主管單位或原業務主管單位為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和原文化部。
(四)本細則中的國家級學會是指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該團體納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官方網站“全國學會”名錄中,其業務主管單位或原業務主管單位為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和原文化部。
(五)舉辦或承辦的大型文化旅游類節會、商務會展、學術交流活動,需內容健康、積極向上,各項手續完備;且對宣傳武威“天馬行空紛栽諼渫逼放菩蝸竽芷鸕交饔謾?
(六)自主舉辦或承辦的文化旅游類節會需對本地文化旅游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有積極作用,群眾參與度高,邀請省內外媒體不少于20家,投入宣傳營銷、運營管理和設施搭建費用100萬元以上。
(七)商務會展對本地文化旅游業和區域經濟發展有積極作用,會展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特殊裝修展位面積比例不少于20%,參加會展的省內外參展企業不少于20家(不包括本市參展企業)。
(八)學術交流活動需有省級知名專家6人以上(含6人)參加,或國家級知名專家3人(含3人)以上參加,并形成學術交流成果。專家在本領域范圍內有一定影響力,并在國家級核心刊物上發表過重要專著或成果。
(九)在我市舉辦的大型文化旅游類節會、商務會展、學術交流活動需在舉辦前15日內向活動舉辦地文體廣電旅游局進行備案,未進行備案的不予扶持獎勵。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證明主(承)辦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2.舉辦節會、展會、學術交流活動的實施方案(包括活動的名稱、內容、規模、舉辦單位、起止日期、活動地點、組織招展計劃、收費標準、活動應急預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案、舉辦單位銀行帳號、組(籌)委會的組成、展覽籌備辦公室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等);
3.以“全國”“中國”“國際”“中華”等冠名,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展會函件;
4.有關單位同意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函件或證明(含聯合舉辦的協議書及書面合同);
5.展會活動場地的預約證明或場租正式合同;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十)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承辦的活動,第三方公司不列入扶持獎勵之列。
(十一)大型文化旅游類節會不包括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愿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表彰大會”“才藝大賽”等規格較低、規模較小的文化藝術活動;
(十二)大型文化旅游類節會、商務會展、學術交流活動需通過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推薦申報,方可申請獎勵資金。
三、獎勵標準
對主辦或承辦方投入的宣傳營銷、運營管理、設施搭建等費用,按比例不超過2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獎勵申報材料
(一)舉辦節會活動(商務會展、學術交流)獎勵申請表;
(二)承諾書;
(三)節會活動(商務會展、學術交流)績效評估表;
(四)節會活動(商務會展、學術交流)向市、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報備的相關文件;
(五)節會活動(商務會展、學術交流)舉辦的影音材料;
(六)申請單位近兩年獲得榮譽、專利等材料;
(七)主辦或承辦方投入的宣傳營銷、運營管理、設施搭建等費用票據;
(八)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初審意見;
(九)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五、申報工作程序
(一)申報方式
活動舉辦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活動舉辦地文體廣電旅游局申報。
(二)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為當年11月15日-11月25日,逾期未進行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三)工作流程
1.初步審核。申請單位將申報材料提交所屬市、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報市文體廣電旅游局審定。
2.市級審定。市文體廣電旅游局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定,確定獎勵結果。
3.公示。市級審核意見在武威文體廣電旅游網站、微信公眾號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到相關不符合獎勵情況舉報并查證屬實的,取消其獎勵資格。
4.兌現。公示無異議的,從市級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撥付。
六、監督管理
(一)獎勵對象須準確提供有關資料,并積極配合市、縣(區)文體廣電旅游局完成相關資料的審核工作。對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超出申報時間或不在規定期限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獎勵。
(二)對于虛報資料,套取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獎勵資格,并追回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列入誠信“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不再接受其以后的獎勵申請。
(三)對獎勵審核工作中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附則
(一)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武威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