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商務局文件
臨財企〔2019〕2號
關于印發《臨沂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財政局、商務局,臨沂高新技術開發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臨沂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財政、
商務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
現將《臨沂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臨沂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會展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會展業創新發展的意見》(臨政發〔2019〕1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18〕22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15〕4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建立部門會商、現場審核、專家評審、競爭擇優、公開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工作,不參與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等具體事務。
市商務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執行,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范性負責。
第二章 專項資金扶持方向、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向:
(一)支持我市現有會展項目實施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發展戰略;
(二)引進國家級、省級有影響力的大型專業展會,培育壯大新產業、新題材會展項目,引進國際認證的品牌展會和會展企
業,吸引國內外大型會展機構在臨沂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三)加強全市會展業宣傳推介、人才培訓、項目評審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
專項資金綜合運用以獎代補、事后獎補等扶持方式,支持我市會展業發展。對當年已獲財政資金支持的同類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專項資金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對在本市專業展館內舉辦,標準展位(9平方米/個,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面積數折算,以下同)總數在300個(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市外參展企業超過30%,且展示內容與展會主題符合程度達到90%(含)的經濟貿易類展覽項目予以扶持和獎勵。
(一)鼓勵大、中型展會繼續做大做強。對展會規模超過600個標準展位,且在本市連續舉辦的展覽項目,按照每個標準展位1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鼓勵小型展會快速發展壯大。對規模在300-600個標準展位的展覽項目,年度內(2019年)首次舉辦的,按存量獎勵,每個標準展位獎勵100元;再次舉辦的,除每個標準展位獎勵100元以外,加大對增量部分的獎勵,以上一屆展會展位數為基數,每增加一個標準展位獎勵300元。對連續扶持五屆,仍不超過600個標準展位的,不再予以扶持。
(三)對消費類展覽項目,按上述獎勵標準的50%執行(不包括房展、車展)。
第九條 鼓勵大型專業展覽項目實施品牌化發展戰略
(一)對通過UFI、ICCA等國際認證的會展項目或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已獲得上述認證的展覽項目,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獎勵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
(二)對獲評省級品牌展會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已獲評省級品牌展會的項目,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獎勵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20%。
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在臨沂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我市專業展館連續舉辦三屆經濟貿易類展會,且展會規模不低于6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引進國家部委或國家級行業商協會組織承辦的專業論壇,參會人數200人以上、市外參會來賓超過30%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二 條鼓勵引進國家級商協會組織承辦的行業年會,對參會人數300人以上、市外參會來賓超過80%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三 條對我市產業調整或服務民生的重要會展項目,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規模較大的會議展覽項目,超出上述獎勵規定的,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四 條支持引進會展企業,對我市新引進的會展企業,從產生地方貢獻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給予經營獎補,即第一、二、三年分別按照上年度實現地方貢獻的100%、50%、30%給予獎補。
第十五條 用于支持會展業宣傳推介、人才培訓、項目評審等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會展專項資金獎勵:
(一)已享受其它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會展項目;
(二)各類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
會等非經濟貿易展覽活動;
(三)未經會展主管部門備案,或盜用其它單位名義擅自舉
辦的會展項目;
(四)展會舉辦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罷展、鬧展等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會展項目;
(五)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或提交資料不實的會展項目;
(六)其它違規舉辦的會展項目。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第十七條 項目備案。各項目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4個月前向市商務局申請項目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具備獎勵資金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按照《臨沂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商務局。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由市商務局組織人員到展會現場進行評審,并出具現場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公示。市商務局每季度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市財政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會展項目通過臨沂會展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市商務局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單位賬戶。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市商務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評價的直接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后,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方案,采取定期指導和進行不定期檢查等方式掌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局組織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報送項目績效目標、項目實施進度及項目實施效果,并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績效運行監控。對于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有責任督促項目主管部門采取矯正措施。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商務局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
第二十五 條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加強對會展業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 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十七 條資金申請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獎補資金,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片區財政獎補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獎補資金的;
(三)對拒不配合、接受相關檢查和績效評價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
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商務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