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財政局、會展業主管部門:
經市政府批準,現將修訂后的《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博覽局
2017年7月11日
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成財外〔2017〕7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會展業發展,抓住成都進入“一城兩館”的機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加快建設國際會展名城,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2016〕2號),按照《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2014〕7號)、《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成府函〔2015〕143號)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會展業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專款專用、節儉高效、突出重點、精打細算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為落實我市會展業發展確定的發展任務和政策措施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條 補貼范圍
(一)本市以外的展會組織機構在成都獨立或者合作舉辦的展會。
(二)由我市展會組織機構在成都舉辦的展會。
(三)促進會展業國際合作,提升展會國際化、信息化、標準化水平的相關工作。
(四)會展業宣傳推廣、理論研究、統計調查、人才培訓。
(五)我市行業協會或會展企業組織我市相關企業參加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舉辦或組織的境內外招商、洽談推介、展覽展示、開拓新興市場等會展及經貿交流活動。
第六條 補貼標準
(一)展覽補貼。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至9萬平方米的展覽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補貼。9萬平方米(含)至20萬平方米的展覽項目,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補貼。20萬平方米(含)至30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金補貼。對在我市舉辦的,由國內外知名展覽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國家級、專業類展覽項目,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二)會議補貼。對在我市舉辦的,推動產業發展、促進對外開放的國家級、國際性會議,人數規模在100人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資金補貼。對在我市舉辦的,參會國家和地區不少于三個,境外參會人數比例達到20%(含)以上的重點會議,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75萬元。
(三)對在我市舉辦的,屬國家級、國際性、專業型,對促進產業、擴大消費、對外開放、營銷城市作用明顯的重大節慶、展覽、會議活動,經市政府批準舉辦的,按照批準項目和金額給予支持。
(四)對參加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舉辦或參與的境內外經貿對接活動、展覽展示等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我市企業和組織機構,予以公共費用、展品運輸費、人員境外費用等組展補貼。重大境內外會展及經貿交流活動的補助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支持。
(五)鼓勵我市展覽項目申報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鼓勵我市會議項目申報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對取得認證的展覽和會議分別給予資金獎勵。
(六)按照“全域成都”理念,鼓勵區(市)縣依托優勢產業發展節會經濟,對區(市)縣重點特色品牌節慶、展會、會議活動給予資金補貼。
(七)對參加國家部委、國家級行業協會舉辦的會展業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的成都市會展企業人員,以及參加全國性會展比賽的我市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給予經費補貼。
(八)對會展項目和經貿交流活動的具體補貼標準,由市博覽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當年的實際情況,制定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予以規范。
第三章 預算管理與分配
第七條 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根據工作需要,實時收集項目可行性論證采集表,建立項目庫。按照當年我市會展業支持發展重點,將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根據輕重緩急原則,編制下年度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并在每年9月30日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經市財政局初審、市政府審定并經市人代會批準后,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根據當年我市會展業支持發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項目驗收和補貼金額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后按國庫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執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四章 資金審批與撥付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批準后,由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向市財政局分項目、按進度報送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財政局審核后出具撥款通知文件。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會展項目,經市博覽局(市貿促會)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供資金申請表、項目總結報告、驗收表、第三方績效評估報告、發票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會展專項資金應當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市博覽局(市貿促會)、項目實施單位在編制會展專項資金預算和申報項目時,應當同時編制項目績效目標。市財政局在批復專項資金預算時,同時批復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會展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績效目標的執行監控。
第十五條 會展專項資金執行完成后,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應當組織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整體績效評價,并向市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市財政局在市博覽局(市貿促會)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組織開展抽查、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并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和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并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
第十七條 會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負責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制和調整,組織項目計劃申報,核實項目實施內容和進展情況,加強對項目資金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的審核、批復、撥付,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情況,組織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以虛假、偽造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會展專項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由市博覽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專項資金,三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未執行會展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或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由市博覽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未按《會計法》會計制度規定管理會展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會展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22日印發的《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成財外〔2013〕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