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財政廳、博覽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財規發〔2020〕14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提高會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寧夏會展業發展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會展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5〕157號)等有關規定,自治區財政廳、博覽局結合我區會展業發展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博覽局
2020年8月2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會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寧夏會展業發展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會展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5〕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會展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寧夏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遵循專款專用、擇優公開、節儉高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安排的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博覽局管理。
(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審核自治區博覽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支持重點、范圍、績效目標和分配方案;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部門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其報送的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必要時實施再評價。
(二)自治區博覽局負責資金的項目管理,提出預算初步建議,支持重點、范圍和資金分配方案,對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督促項目具體實施單位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舉辦重大會展活動;
(二)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
(三)培育重大會展項目;
(四)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五)引進知名會展機構;
(六)會展業宣傳推介、行業培訓、項目評估等;
(七)自治區政府批準應給予支持的其他會展項目和工作事宜。
第六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條件
(一)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舉辦單位(主辦方或承辦方)提出申請。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的,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二)主(承)辦單位相同、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會展項目視為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相同題材的會展項目,原則上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將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影響好、帶動作用強的項目予以支持。
(三)覆蓋多個主題的會展項目,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支持。
(四)對以展帶會和以會帶展的重點會展項目,展覽和會議按照標準分別給予支持。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項目或單位,不予支持
(一)已獲得政府單獨安排資金支持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支持(包括政策性補貼、場租以及服務費用)的項目。
(二)以現場銷售為主的各類商品展銷會、展示會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覽、人才交流會、一般學術會議、研討會、聯誼會、企業年會等會展項目。
(三)在專業展館和會議場所以外舉辦的會展項目(不包括游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設備等展覽項目),特殊情況(如疫情、自然災害等)除外。
(四)經法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項目。
(五)申請單位或申請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稅務、工商、質檢、社保等)或正在接受調查的項目。
(六)會展項目舉辦期間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資金支持標準
第八條 補助標準
(一)展覽展示項目
在我區專業場館舉辦,展期在3天以上(含3天)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展覽會,且區外(含境外)參展商的標準展位數(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于50%(其中,境外參展商展位數比例不低于10%)的展覽,實際展位數達到500個標準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個標準展位400元給予補助,區內展位按每個標準展位200元給予補助。連續舉辦3屆以上的展覽,從第4屆起,只對實際展位數達到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個標準展位100元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配套專業展館的室外展位數按照0.5的系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計算。
(二)會議論壇項目
在我區專業會場舉辦,會期2天以上(含2天),會議規模(單次)在400人以上的全國性會議(區外參會嘉賓比例不低于70%)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在我區專業會場舉辦,會期2天以上(含2天),會議規模(單次)在200人以上的專業性國際會議(境外參會嘉賓比例不低于20%),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以上情況參會人數每增加100人,補助金額增加5萬元。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配套線上活動的會展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四)除銀川市外,其他四市申請扶持的條件將根據各市經濟發展情況及會展業發展水平適當放寬。
(五)培育的重大會展項目的專項扶持一般不超過5屆,并遵循財政扶持資金退坡原則。從第4屆起,每屆專項扶持標準遞減20%。
(六)獲得會展行業國際認證獎勵。對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的會展企業或通過UFI認證的寧夏會展品牌,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加入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獨立組展商協會(SISO)、亞洲展覽會議聯盟(AFECA)、國際大會與會議協會(ICAA)等其它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寧夏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七)對知名會展主辦機構(在國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者在至少3個城市組織舉辦20場及以上展會,擁有2個及以上展會項目或者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會展業組織成員)來我區落地入駐,且落地年度內在我區組織舉辦2次1萬平方米(含)以上展覽的,給予落地機構30萬元資助。
(八)項目引進補助標準
1.引進(申辦)2000人以上的會議、論壇或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展覽發生的申辦費,根據主辦方申請,由自治區博覽局會同財政廳提出意見。最高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2.對在寧夏境內舉辦的,由國內外知名展覽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國家級、專業類展覽項目,可在資金補助標準基礎上上浮3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自治區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重點會展項目的補助金額,采取一事一定辦法,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審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流程
第九條 會展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管理:
(一)公開申報。自治區博覽局和自治區財政廳每年1月下發申報通知,各市商務(貿促)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自愿申報原則組織轄區企業開展申報工作。
(二)項目初審。各市商務(貿促)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報自治區博覽局和自治區財政廳。
(三)獨立評估。自治區博覽局將初審后的申報項目匯總整理后交由公開招標確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結果公示。自治區博覽局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提出專項資金獎勵補貼方案,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在博覽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資金下達。自治區博覽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國庫管理相關要求撥付資金。
(六)績效評價。自治區博覽局組織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項目備案材料。項目實施前,提交以下項目備案材料(一式兩份):1.申請報告。2.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最近三個月員工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3.項目策劃書或總體方案。以上材料均加蓋企業鮮章。
(二)資金申報材料。項目結束后,提交以下專項資金申報材料:1.舉辦會展項目的批準文件(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許可文件等)原件(用于核驗)和復印件。2.主(承)辦單位協議原件及復印件。3.會場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4.項目總結報告。5.展覽展示項目須提供參展商名錄、實際展位圖、宣傳廣告材料、展覽場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活動現場影像視頻資料等相關材料。6.會議論壇項目須提供會場場租、酒店住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參會人員名單(含工作單位、電話、郵箱等)、簽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間安排明細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7.國際認證項目須提供認證材料、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復印件。8.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9.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博覽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于每年自治區預算批準后90日內將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全部下達市、縣(區)。
第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收到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后,應當在30日內全部下達到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
第十三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與本地財政資金的統籌使用,對自治區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除自治區黨委、政府另有規定之外,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不再支持。
第十四條 市、縣(區)商務(貿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區博覽局和自治區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評價情況總結。
第六章 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自治區博覽局應加強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組織編報績效目標,定期進行績效監控,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效果績效評價工作。建立中長期績效考核及評價體系,促進會展業可持續發展,帶動地方經濟增長實效。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自治區博覽局報送的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必要時實施再評價,并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應用,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獲得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博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區財政廳博覽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寧財企發〔2016〕739號)同時廢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