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更多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我市對外交流活動,培育更多優質文旅品牌項目,有效提升蘇州文化影響力和旅游吸引力,我局修訂了《蘇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項目資金補貼辦法(試行)》。現將修訂后的《蘇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項目獎勵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20日
蘇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0日印
蘇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項目獎勵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蘇州文化影響力和旅游吸引力,規范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項目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蘇州市級市立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項目獎補資金是指從蘇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蘇州市文廣旅局”)當年部門預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我市文旅對外交流品牌項目和優質文旅產品,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步伐。
第三條 獎補資金管理工作遵循“重點突出、導向明確、擇優獎補、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獎補資金由蘇州市文廣旅局和項目實施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申報主體和獎補范圍
第五條 申報主體必須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蘇州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從事文化、旅游相關業務的文化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文化旅游類社會組織。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無其他不良征信記錄。同一法人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用于鼓勵蘇州市優秀文化和旅游項目通過政府或民間渠道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展演、展覽、展銷等,提升蘇州文化旅游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申報獎補資金的項目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蘇州優秀傳統文化,或反映蘇州當代文化發展的優秀成果。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重點獎補:
(一)參與國家級和省級文化和旅游對外交流品牌項目和主題活動的;
(二)參加蘇州市政府與境外城市政府間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項目的;
(三)參與蘇州市文廣旅局組織實施的境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動和項目的;
(四)在國際上具有較大積極影響力,獲境外主流媒體廣泛正面報道的;
(五)參加國際知名文化、旅游類展會(蘇州市文廣旅局公布的當年度《蘇州市文化和旅游境外展會名錄》),并組織蘇州文化展演、旅游推介的。
第七條 資金補貼內容:
(一)項目的策展費用;
(二)場地租借費用(展位費);
(三)境外廣告宣傳費用;
(四)展會特裝制作費用;
(五)項目運輸及保險費用;
(六)項目人員的國際交通費用。
第三章 獎補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獎補資金采用項目獎勵和項目補貼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給予獎補。項目獎勵和項目補貼不可并用。
第九條 獎補標準:
(一)項目補貼。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申報項目核定投資金額的15%至50%進行補貼,經專家評定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點獎補項目,可在項目投資核定金額50%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單個項目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二)項目獎勵。對由邀請方或主辦方全額出資的申報項目,根據專家評審意見,視活動的人數、規模、影響給予適當獎勵。
(三)已經財政專項經費全額列支的項目,或已由市本級財政其他專項經費給予補貼或獎勵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補貼或獎勵。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十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經費列支明細表、申報單位相關合法資質證明復印件、反映項目實施情況及宣傳效果的圖文和視頻資料、項目資金決算明細及收支憑證、發票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通知發布:蘇州市文廣旅局每年9月在蘇州市文廣旅局官方網站發布當年申報通知及下一年度《蘇州市文化和旅游境外展會名錄》。該名錄選取具有國際影響力、有助于提升蘇州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境外文化創意類展會、旅游專業展會等。
(二)自主申報:申報單位每年10月申報本年度項目。當年申報項目為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期間開展并完成的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項目。申報單位在項目實施前至少2個月向所在地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預先登記,并由所在地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向蘇州市文廣旅局報送登記材料。
(三)初審: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由所在地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資質、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向蘇州市文廣旅局統一報送。蘇州市文廣旅局對申報單位進行社會法人信用查詢,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核定申報項目投資金額。
(四)專家評審:蘇州市文廣旅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根據項目完成情況確定獎補金額。
(五)社會公示:評審結果經蘇州市文廣旅局審定予以公示。
(六)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并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對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若存在虛報項目、虛報項目投資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在境外有損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及其他欺詐行為的,按規定追究申報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上繳財政。三年內不再給予申報單位獎勵補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文廣旅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實施。《蘇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項目資金補貼辦法(試行)》(蘇文規字〔20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