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財規[2018]9號
市各相關單位:
現將《南京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會展業辦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南京市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發揮會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市會展辦與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會展辦負責項目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會審;會同市財政局開展擬使用項目的確定、專項資金安排、執行等工作;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自評價。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參與專項資金使用項目會審及開展擬支持項目的確定、專項資金安排、執行等工作;按規定撥付專項資金,組織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公開申請條件,明晰扶持標準,嚴格審核程序,注重使用效果。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展覽項目。重點扶持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在我市專業展覽場館舉辦,符合我市主導產業重點方向的展覽項目;獲得國際、國內權威機構有效認證的展覽項目等。
(二)會議項目。重點扶持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在我市舉辦,主題及內容符合我市主導產業重點方向的會議項目;納入國際權威機構統計的會議項目等。
(三)項目招攬引進。重點支持積極招攬、引進展覽(會議)項目成效顯著的企業、單位等。
(四)支持會展人才培育,高端會展人才引進。
(五) 鼓勵、支持引進國內、國際知名會展企業落戶南京。
(六)評選、支持優秀會展項目、優秀會展企業,鼓勵、扶持優秀會展項目、優秀會展企業入圍國內、國際相關權威排名。
(七)其他重點專項工作。重點支持宣傳推介南京會展政策、環境及項目;會展相關規劃及課題研究;會展相關信息及數據統計;會展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洽談引進國內、國際知名會展項目;項目資金審核、審計、績效評價等事務和活動。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扶持項目。
第五條 企業申報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行為;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四)資產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三章 資金使用方式
第六條 本專項資金實行財政補助、以獎代補等后補助扶持方式(工作性經費除外)。
(一)財政補助。對符合扶持方向的展覽(會議)項目實施過程發生的相關費用,采取資金補助方式扶持。
(二)以獎代補。對獲國際、國內權威機構有效認證,或符合國內排名領先標準,或被評定為優秀(品牌)等的展覽(會議)項目,采取資金獎勵方式扶持;對積極招攬、引進展覽(會議)項目成效顯著的企業、單位,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可安排資金獎勵。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市會展辦與財政局結合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主導產業導向和南京實際,每年發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第八條 符合申請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單位,按照市會展辦與財政局發布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向市會展辦申報。
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查。
第五章 項目審批
第九條 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財政補助或以獎代補的安排原則。
(三)提交的相關文件完整有效,包括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
(四)項目的場地租賃手續真實齊備。
(五)項目申報單位符合信用審查相關要求。
(六)當年享受其他市級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享受。
(七)符合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市會展辦按項目評估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重點是申報項目的展覽規模、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規范化、促進性、連續性、特裝展位占比等指標,并提出評估意見。評估后的項目由市會展辦與財政局組織會審。
第十一條 市會展辦與財政局按照項目會審意見,共同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執行。由市會展辦與財政局按批準的資金安排,在年度內分別于3月、6月、9月底前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市會展辦應將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扶持項目結果在門戶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市會展辦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設立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組織績效自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績效重點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市會展辦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取消補貼資格。
第十四條 市會展辦與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對存在問題及時處理,對投資效益較差的項目停止支持。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會展辦提出變更申請,由市會展辦與財政局會商做出處置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 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 舉辦地點發生變更。
(三) 項目主題、內容發生變化。
(四) 舉辦時間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 項目主體出現嚴重失信行為。
(六) 其他規定的重要變化事項。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等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合規性等負責。對于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專項資金承擔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市會展辦、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國家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由任免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修訂辦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執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