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太原市會展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并政辦發〔2016〕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會展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會展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進會展活動市場化進程,促進會展市場公平、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通過市場化運作,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展覽、展銷、會議等活動。
主辦單位系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活動全程進行統籌組織安排的單位。承辦單位系指根據主辦單位授權或委托,負責會展組織、招商招展、觀眾邀請、展場布置、會議服務、安全保衛、媒體宣傳、應急處理及其他具體會展事務的單位。
主辦單位可自行承辦會展,也可授權或委托承辦單位承辦。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約定各自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在本市市區舉辦的各種展覽、展銷、會議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市會展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牽頭,市發改、城管、公安、財政、食藥監、商務、統計、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會展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太原市會展業發展事宜。主要負責:組織制定我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根據市場需求,對全市會展活動,特別是大型會展活動進行綜合協調;對舉辦單位申請以太原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的各類國際性、國家級、區域性會展活動進行統籌;審定有關會展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聯席會日常事務和會議召集服務工作,由市會展辦負責。
第五條 市會展辦主要負責:組織開展會展業發展研究;對在我市舉辦的會展活動根據市場需求提供業務指導、抽查和數據收集;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擬定全市會展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會展計劃;管理使用會展扶持資金,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專家評審組對全市會展業和會展活動進行評估;建立會展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發布會展政策和信息;組織開展會展人才培訓;落實會展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等。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在本區域內舉辦的會展活動的服務、監管、保障工作。
第三章 舉辦原則
第六條 鼓勵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在我市舉辦會展活動。對依法辦結審批手續的會展活動,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再對會展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審批。
第七條 所舉辦的會展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政府有關規定。
(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注重辦展實效;活動內容積極健康、自覺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
(二)黨政機關等職能部門和單位舉辦展會活動,必須符合中央《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
第八條 鼓勵創新、尊重原創。倡導行業自律,有序競爭,對新成功舉辦的會展活動名稱權屬實行保護。
第九條 維護會展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一)舉辦會展活動,承辦單位有權通過比選或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會展場地、設計、搭建、保安、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設限和迫使承辦單位接受指定服務商。
(二)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變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不得通過行政及其他手段強行要求企業或個人提供贊助。
(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業技術指導、協助邀請行業專家、組織專業觀眾觀展等方面對專業會展活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活動管理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會展活動實行服務式管理。管理應做到到位、便利、有效、快捷。
第十一條 舉辦單位發布舉辦會展活動的信息應當客觀、真實,與所舉辦的會展內容、性質相符,不得虛構或夸大事實。會展名稱必須與會展內容、規模相一致;未征得相關單位同意,不得盜用其名義辦展,不得在招商招展和發布有關信息中將該單位作為主辦單位或其他參與主體。會展活動的宣傳和推廣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參展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承辦方具體負責會展活動的組織管理,對參展商資質和參展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行審查把關,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參展合同應約定展期、展位、收費標準、知識產權保護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場館單位與承辦單位應當在場館租用協議中訂立責任保證條款,對侵害參展商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受理和處理會展期間發生的各類投訴事項。投訴事項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市會展辦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會展辦可以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在本市舉辦的會展活動進行抽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五章 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 會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為提出申請的會展活動提供協調服務,保障會展活動運行順利、順暢。
第十八條 一般性會展活動原則上不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重大會展活動,可以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
(一)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配合全市重大戰略或外事外貿工作需要的;
(二)由省級以上部門或國家級行業協會、境內外著名展覽機構主辦,邀請市政府作為主辦或聯合主辦的;
(三)展覽規模大,具有全國性、綜合性或較強專業性;凈展出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過1000個的。
第十九條 對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的會展活動,承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申請材料,由市會展辦提交市政府研究。
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干部出席會展活動,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引進國際性、國家級大型或專業性會展活動,根據承辦單位申請,市會展辦應予以支持。必要時市政府組織力量協助爭取。
第六章 數據匯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市、區兩級職能部門、會議展覽場地提供方、市會展辦、市委市政府會展數據信息暢通機制,確保會展數據信息統一、及時、準確。
第二十三條 經相關部門辦結有關審批手續的會議、展覽活動,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在辦結7個工作日內,向市會展辦通報相關數據信息。會展辦匯總后,統一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即時信息,確保市委市政府及時掌握會展動態。
第二十四條 會展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由活動場地方和承辦方將已經辦畢的會議、展覽活動相關數據和總結填報市會展辦。數據信息應當準確、內容詳實。市會展辦將相關數據信息統一匯總后,報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會展扶持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萬元會展補貼資金,扶持會展業發展。主要用于:培育和引進舉辦的大型品牌會議、展覽;會展補貼;人才培養與培訓;開展會展發展研究;組織本市企業參加國內外品牌會展活動;辦展環境宣傳推廣及會展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經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會展支出等。具體條件和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重點補貼項目:
(一)現有品牌會展項目。已在我市有一定影響力和群眾基礎,在原有基礎上做大做強,提檔升級的現有品牌會展項目。
(二)新培育的自主品牌會展項目。
(三)引進的大型國家級或國際性會展項目。鼓勵會展企業、社會各界和國內外政界、商界知名人士幫助招徠國際會議、國家級知名會議落戶太原;發展高端論壇、高級別峰會、專業性研討會等會議項目。鼓勵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特色、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較強的國內外大型展覽項目。
(四)參加我市統一組織的國內外品牌會展活動項目。
第二十七條 稅務部門根據稅法有關規定,落實會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加大人才培養與引進力度。加強與會展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多形式培訓活動,為會展企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和高素質人才保障。
第二十九條 會展場館周邊公交站牌站點,沒有標明會展場館名稱的,由場館產權單位與有關部門共同協商,完善公交站點名稱命名。加強大型會展活動期間運力調控,保證會展活動交通便利。
第三十條 建立會展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由市會展辦建立太原會展網和太原會展微信、短信公共平臺;建立電視、廣播、網站、紙媒、戶外傳媒等媒體會展信息聯動發布平臺體系;在城區主要出入口及突出位置設立會展公益戶外大屏;舉辦大型會展活動期間,依法有計劃的在活動主場地周邊開放道旗等。形成立體多維會展信息發布平臺,為會展企業提供公益或優惠信息發布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中“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展覽、展銷、會議”,“一定規模”系指:在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中國(太原)煤炭博物館、山西省展覽館舉辦的和其他場地展覽展示面積達到3 000平米、展位100個以上的展覽、展銷類會展項目。“會議”特指:在本地召開的通過市場運行的國際、國家級(含行業、專業組織)或區域性強,阜外與會人員200人以上,會期一天以上的非行政、非企業商務類的重大會議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會展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