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以下簡稱“省級會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會展資金是指從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或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含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南省委員會,下同)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省級會展資金重點支持引進國內外重大會展品牌,大力培育省內現有重點專業展覽或會議,積極打造一批國內外知名會展品牌。
第四條 省級會展資金由省商務廳、省級產業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省商務廳負責對全省會展行業進行宏觀指導和行業統計分析,編制全省會展業發展規劃,會同省級產業主管部門編報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和預算;統籌匯總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擬定的資金分配方案,開展年度會展資金績效評價,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進行考核監督。
省級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引進重大會展品牌,組織會展項目申報工作;對列入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的專業展覽或會議組織資金申報和審核;設定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做好資金績效執行跟蹤監控與績效自評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會展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五條 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知名會展品牌來海南辦會辦展,引導推動我省會展業向特色化、品牌化、國際化、專業化、市場化和創新化發展,鼓勵專業展覽或會議主辦機構將線下品牌展覽或會議項目開通線上展覽或會議,探索線上線下同步互動、有機融合的辦展辦會新模式,努力將海南打造成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戰略定位下開放層次最高的國內外會展目的地。
第六條 市縣政府是推進會展業發展的主體,負責會展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和市縣會展業發展的資金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 省級會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圍:
(一)省政府主辦或者參與主辦的專業展覽或會議。
(二)納入省政府重點培育的現有品牌專業展覽或會議(不含省政府主辦或者參與主辦的專業展覽或會議)。
(三)引進在我省舉辦列全國同行業內規模排名前三名的專業展覽。
(四)引進在我省舉辦的高端國際專業會議。
第八條 除第七條支持范圍之外的專業展覽或會議以及市縣政府主辦或引進的專業展覽或會議由市縣財政資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標準
第九條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列入承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執行。鼓勵市場化辦展辦會,對省政府主辦的大型展覽或會議的支持資金預算逐年減少。
第十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以事后獎勵方式,從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的專業展覽或會議,每屆給予組織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獎勵最多不超過三屆。
(一)專業展覽的獎勵金額按“展覽總面積?0元/㎡誹熳展期天數?0%+宣傳費?0%”的公式計算。若展覽中同時舉辦同一題材的專業會議,其會議部分的獎勵金額按“會場總面積?0元/㎡誹熳會期天數?0%”的公式計算。
(二)專業會議的獎勵金額按“會場總面積?0元/㎡誹熳會期天數?0%+宣傳費?0%”的公式計算。若會議中同時舉辦同一題材的專業展覽,其展覽部分的獎勵金額按“展覽總面積?0元/㎡誹熳展期天數?0%”的公式計算。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七條第(三)(四)項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在第十一條獎勵標準基礎上,每屆額外再給予組織單位200萬元的引進費獎勵。從首屆算起,連續獎勵不超過三屆;不連續舉辦或舉辦超過三屆的,不再享受引進費獎勵。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由承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專業展覽還需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審批結果在展覽或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內抄送省商務廳備案。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編制的時間和相關要求編入承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會展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專業展覽或會議主題所屬行業性質向相應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申報(其中商貿行業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南省委員會申報),并提交所申報的專業展覽或會議活動方案、符合第十五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根據省級會展資金支持范圍和產業發展需要,對申報的專業展覽或會議組織內部評審或者聘請專家評審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商務廳提出本行業下一年度會展活動計劃及資金預算。
(二)結果公示。省商務廳根據第七條和第十五條的要求對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專業展覽或會議進行符合性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上報審批。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年度會展支持計劃上報省政府審定。
(四)計劃下達。省政府批準后,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將年度會展支持計劃下達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實施。
市縣政府引進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申請省級會展資金支持的,根據專業展覽或會議主題所屬行業性質,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程序向相應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符合性審查的內容:
(一)納入第七條第(二)項范圍的專業展覽,在省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申報單位應書面承諾申報的展會展覽面積不小于其上一屆舉辦的展覽面積。
(二)納入第七條第(二)項范圍的專業會議,在省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申報單位應書面承諾申報的專業會議有總人數不少于8人的境內外國家(地區)現任副部級以上政府官員、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長江學者、世界500強中國區副總裁及以上人員、全球排名前50的大學的教授(參考上海交通大學世界一流大學研究中心發布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下同)等高端嘉賓參加。
(三)引進第七條第(三)項的專業展覽,申報單位應書面承諾其申報的展覽面積不小于上一年度全國同行業內展覽面積排名第三名的專業展覽;對于特殊的、不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或《中國展覽數據統計報告》細分行業類別范圍之內的專業展覽,由負責推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提供省政府同意支持的文件。
(四)引進第七條第(四)項的高端國際專業會議,申報單位應書面承諾參加會議的高端嘉賓人數不少于本條第(二)項的人數要求。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在我省舉辦同一題材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只能申報一次省級會展資金獎勵。
第五章 資金審核及撥付程序
第十七條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完成后,由承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負責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十八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舉辦期間,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展覽總面積、會場總面積、會場上座率、參會高端嘉賓等情況進行現場核實,記錄現場核實情況。專業展覽或會議完成后,申報單位向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提交下列申報材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份。
(一)《海南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活動總結報告(含活動實施方案、組織單位簡介、展覽或會議規模、宣傳及成果等內容)以及符合第十五條要求的承諾書;
(四)體現活動現場全貌的視頻與照片、會刊以及場地租賃合同(應包括場地使用面積等內容)與發票、宣傳廣告合同與發票、銀行轉賬憑證等材料復印件;
(五)專業展覽除提交本條第(一)(二)(三)(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交現場展位布置圖(含展覽總面積、展位數量等內容)、參展商名錄(含參展商名稱、國別、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展位號等內容)、采購商名錄(含采購商名稱、國別、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六)專業會議除提交本條第(一)(二)(三)(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交會場布置圖(含會場總面積、座位數量等內容)、參會高端嘉賓現場參會照片及名錄(含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國別、成就簡介等內容)、參會代表名錄(含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國別等內容);
(七)專業展覽或會議的組織單位超過一家的,還需提交其他共同主辦或承辦單位的授權文件。
第十九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完成后,承辦的省級產業主管部門應對申報單位的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計,并對資金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等負責,審計結果在官方網站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后擬定資金撥付方案報省商務廳匯總。省商務廳根據年度會展計劃安排,每年分三批次將會展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政府審定,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的批準意見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撥付資金到省級產業主管部門,由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二十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三)(四)項條件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完成后,經審計達不到其承諾目標的,省級會展資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會展資金不予支持。
(一)當年度申報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已獲得我省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報的專業展覽或會議在我省舉辦期間,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知識產權糾紛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三)被列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信用中國(海南)官方網站的“失信黑名單”或者在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國官方網站有失信懲戒信息記錄的。
第六章 效果評估及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專業展覽或會議結束后,其組織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活動總結報告及時報省商務廳備案,并如實填報會展業統計信息。
第二十三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級產業主管部門做好省級會展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納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的專業展覽或會議開展效果評估,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政府呈報上一年度省級會展資金績效評估報告。
專業展覽的效果評估指標為:展覽總面積、參展商數量(包括境外參展商數量)、采購商數量(包括境外采購商數量)以及省級產業主管部門設定的行業績效指標;
專業會議的效果評估指標為:會場總面積、參會高端嘉賓人數、參會代表人數(包括境外參會代表人數)、會場上座率以及省級產業主管部門設定的行業績效指標。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如發現有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省級會展資金的,按照海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的規定,將其失信行為在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用中國(海南)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5年內不得申報省級會展資金支持。
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省級會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方機構應依法如實出具審計報告。如發現其與申報單位勾結提供虛假審計報告導致省級會展資金被騙取的,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申報單位是指申報省級會展資金支持的展覽或會議的組織單位。
(二)組織單位是指策劃、運營專業展覽或會議,設立專業展覽或會議收支賬戶,擁有并對專業展覽或會議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既可以是主辦單位,也可以是承辦單位。
(三)本辦法所稱的高端國際專業會議是指參會代表超過3個國家或者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且有總人數不少于8人的境內外國家(地區)現任副部級以上政府官員、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長江學者、世界500強中國區副總裁及以上人員、全球排名前50的大學的教授等高端嘉賓參加的專業會議(不含黨政機關工作性會議、聯歡聯誼類會議以及節慶、賽事類活動等)。
(四)全國同行業內規模排名前三名的專業展覽是指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細分行業展覽面積排名前三名,或者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發布的《中國展覽數據統計報告》細分行業展覽面積排名前三名的專業展覽。
(五)會場總面積是指會議活動實際使用的室內會場面積,包括主會場、分會場、貴賓室、接待室及序廳等面積。
(六)展覽總面積是指展覽活動實際使用的所有場地面積,但不包括展覽場館附屬的餐飲區域、辦公區域和倉儲區域面積。
其中租用整個展廳的,按展廳設計使用面積計算;租用部分展廳或室外場所的,按該區域內的展臺及舞臺面積乘以系數2.2計算,若按此計算后的面積超過場地租賃合同面積的,以場地租賃合同面積計算;水上展覽按水上泊位面積的50%折算。
(七)展期是指正式展覽的天數,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數;會期是指正式會議的天數,不包括會前報到和離會的天數。會前報到與正式會議在同一天的,按會期計算。
(八)宣傳費是指在廣播、電視、報紙、戶外廣告、專業刊物等媒體平臺以及新媒體上進行宣傳廣告投放,建設展覽或會議專屬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宣傳平臺,以及開展新聞發布會及宣傳推介活動的費用開支。
新媒體是指利用數字技術,通過計算機網絡、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服務的傳播形態。如:數字雜志、數字報紙、數字廣播、手機終端、網絡電視、視頻直播、桌面視窗、數字電視、數字電影、觸摸媒體等。
(九)會議上座率是指會場實際就座的參會代表人數與座位總數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海南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瓊商展〔2018〕311號)廢止。
海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