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商務〔2020〕7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0年1月6日
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市級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市商務委部門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促進全市商務事業發展的資金。
中央財政切塊下達我市統籌用于商務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除財政部、商務部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統籌規范、突出重點、加強監管、講求績效的原則,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商務委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和年度預算的編制、申報和執行,參加預算公開評審,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實施細則和申報指南,負責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績效目標、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批準、驗收等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組織開展項目績效管理、信息公示和執行過程的跟蹤監管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的公開評審,按程序批復和下達預算、撥付專項資金,配合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以及專項資金到期或撤銷后的清算、資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市商務委工作安排,負責開展當地項目申報、初審、上報工作,審查項目申報企業的信用信息,負責組織轄區項目評審、實施、驗收、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項目批準和資金文件,負責及時撥付專項資金,開展轄區內項目資金的財政監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補助對象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促進外貿發展和結構調整,培育以品牌、質量、技術和服務等為核心的競爭新優勢,發展貿易新業態;
(二)支持服務貿易加快發展,加強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務貿易試點建設,打造國際服務貿易新優勢;
(三)支持對外投資合作,促進國際競爭與合作能力提升;
(四)支持招商引資,推動經濟增長和發展;
(五)支持國際市場開拓和產業梯度轉移;
(六)市場保供應急、重要物資儲備和應急投放,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
(七)商貿服務業和批發、零售創新轉型升級,消費促進、消費新模式、新業態培育和品牌建設、企業培育,商業特色街區(夜市經濟)創建,發展會展經濟;
(八)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發展;
(九)支持商貿物流和城鄉商貿流通體系建設,進口商品分銷體系建設和繭絲綢產業結構優化以及商務扶貧;
(十)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十一)服務體系完善,營商環境優化,商務領域安全監管、統計監測、標準、人才隊伍建設和誠信評價等體系建設;
(十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優先用于公益性、基礎性和民生類項目,側重有實績評估、有資質評定、有吸納就業、有稅收貢獻的項目,資助對象應符合區域、資質、項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體在申報指南中明確。
重點支持方向根據中央政策規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商務改革發展實際需要進行優化調整。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條 市商務委建立專項資金部門項目庫,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加強項目儲備,負責擬支持項目的申報審核、擇優排序、保證重點、及時入庫、定時清理,加強滾動管理。
第十條 市商務委根據預算公開評審通過的專項資金總預算,原則上應于每年年初向社會公開發布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支持方向、重點領域、申報條件、支持標準及方式、審核流程和績效目標要求等內容。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核查等工作。市級項目可直接向市商務委申報。
第十一條 按照《預算法》和我市預算公開評審結果,市財政局將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至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代會批準財政預算草案后,市財政局按程序先批復部門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市商務委根據當年項目申報和審核結果,下達項目批準計劃,提出專項資金具體安排建議,市財政局再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文件,并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撥付資金。涉及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可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項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保險保費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實績考核、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等因素綜合考慮。支持對象須細化到具體區縣、項目和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市商務委負責制定本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評審辦法,明確申報、受理主體和審核權限、流程,優化評審專家庫,明確項目評審內容、規則、流程和紀律要求,規范申報和評審行為,強化項目審查和擇優比選。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評審結果開展復審。
第十四條 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原則上采用一種方式給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我市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未整改的企業和單位,不納入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會計核算工作,按照項目計劃或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嚴格專款專用,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項目因故終止、撤銷或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按程序報市商務委同意,市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或調整資金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根據商務經濟特點和工作實際需要,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建立專項資金動態清理機制,對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圍重疊、績效低下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資金進行整合歸并或取消。
第十七條 市商務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除涉密項目等不宜公示外,應將擬支持的項目單位、名稱等內容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當年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八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市商務委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細化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和部分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自評結果按要求進行公開并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或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接受人大、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和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企業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按規定妥善保管項目申報及批復文件、財務核算等相關資料,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市屬企業分別負責本區縣(自治縣)、下屬企業或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查,督促項目單位按計劃實施,掌握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項目單位對自身信用狀況、項目及材料真實性、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對項目真實性、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負責。項目單位不得將同一項目多頭重復申報。
第二十一條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虛報冒領、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如有違背,一經查實,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由市商務委納入“信用重慶”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其負責人、經辦人員,中介機構、評審專家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暫定至2022年12月31日。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印發的原《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渝財規〔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