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字號: 武政規〔2018〕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會展業發展,將會展業培育成為我市現代服務業的先導產業和新的增長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會展專項資金)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鼓勵、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會展專項資金適用于對在我市舉辦會展的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的獎勵和補助,以及對引進展覽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經費支出。
第四條 會展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重點扶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傳統優勢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重要會展項目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促進作用的論壇、會議。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會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市財政局共同負責。
市商務局(市會展辦)負責會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具體包括:結合我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編報會展專項資金預決算和年度會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審核會展項目資金申請、會展專項資金分配和獎勵、補助項目公示;開展會展總體形象宣傳以及申報使用會展業的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費用。
市財政局負責會展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審、批復和資金調度、撥付與統籌安排使用等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安排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審核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督促項目實施并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三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 會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展會的支持和獎勵;
(二)對展覽引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三)會展項目品質提升和會展企業發展的支持和獎勵。
第七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申辦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會展項目,其支持資金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另行安排。
第八條 已從其他渠道獲得本市、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在會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九條 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展銷會,各類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覽以及人才交流會等非經貿類交流活動,不在會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條 所有展覽應當在專業展館舉辦;在其他非專業展館舉辦的各類展會,均不在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四章 獎勵類別和標準
第十一條 展覽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在同一展館、舉辦時間間隔3個月以內、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項目,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我市重點支持的或者規模較大的展覽項目予以獎勵。
(二)獎勵條件
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項目在天數(不含布撤展時間)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數,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則的進行獎勵。
(三)獎勵標準
對舉辦規模在250個標準展位以上(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的展覽,給予每個標準展位200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展覽引進獎勵
(一)獎勵原則
1.對引進展覽的引進單位和個人均可給予獎勵;
2.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3.享受展覽引進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在展覽引進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不再因此享受其他獎勵和補助。
(二)獎勵條件
1.引進展覽規模在500個標準展位以上,且其主辦、承辦單位的注冊地不在本市。
2.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必須是行業內國際排名前十、國內排名前三,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數比例超過總展位數20%的會展活動,以及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的會展活動。
(三)獎勵標準
以引進500個標準展位獎勵5萬元為標準,每增加500個標準展位,獎勵金額增加3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三條 會議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1.會議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優扶大”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會議進行獎勵。
2.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多個會議,作為一個系列會議,按照住宿的總參會人數給予獎勵。
3.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原則上不再給予會議舉辦獎勵,但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報額外獎勵。
(二)獎勵條件
會議舉辦天數在2天以上且參會人員住宿2晚以上。
(三)獎勵標準
1.對境內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300人以上的國內會議,按每人15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境外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50人以上的國際性會議,按每人6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會議其他境內參會人員參照國內會議標準給予獎勵;
2.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額外獎勵
(一)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展出展位數占總展位數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覽,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該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二)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參會比例在50%以上的會議,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上述人員參會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2萬元。
(三)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參會人數達到600人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會議場地場租30%的額外獎勵:
1.邀請行業領軍人物或者知名專家學者作為主講嘉賓的;
2.參會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及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總參會比例超過20%。
(四)對特裝率在80%以上的展覽,給予5萬元的額外獎勵;特裝比例每增加5%,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五)對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連續多屆在我市舉辦的,從第2屆起,按照當屆展會所獲得的舉辦獎勵的5%給予額外獎勵;每增加一屆,當屆額外獎勵的比例再增加5%。期間有中斷的,額外獎勵的比例重新計算。展覽連續舉辦的額外獎勵最長不超過5屆。
(六)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者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加入UFI、ICCA等國際會展機構或者取得UFI、ICCA等國際會展認證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支持在我市注冊的會展企業上市,對在主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在新三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五條 會展專項資金申請程序:
(一)項目信息登記。各項目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展會舉辦前45天向市商務局(市會展辦)進行項目信息登記,未經信息登記的不具備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二)項目評估審核。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組織開展進場評估工作,未進行項目評估審核的,不具備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三)項目申報。專項資金申報期內,各項目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向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會展辦)申報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對符合補助或者獎勵條件的申請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后,通過武漢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函請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撥付資金;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相應獎勵或者補助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市會展辦)要嚴格執行會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加強對會展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定期對有關單位會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用款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會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范圍,不得截留、挪用會展專項資金,同時做好專項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采取停止獎勵和補助、取消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資格、追回已撥付的會展專項資金等措施。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會展專項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偽造申報材料的;
(三)進行虛假宣傳,惡意、無序競爭,參展內容與展會名稱不符,產生不良影響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的;
(五)展會主辦、承辦單位企業信用評級較差的;
(六)展會存在安全問題或者其他違規行為的。
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會展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除追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請會展專項資金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會議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專業系列會議活動;國際性會議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有來自境外5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參會人員的專業系列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特裝是指面積在4個標準展位以上,除正常照明外主辦方不提供任何配置,非使用八棱柱、行架等成品展具搭建而由參展商自行設計搭建的展出空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抄送:市委辦公廳,武漢警備區,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檢察院。各新聞單位,各部屬駐漢企業、事業單位。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