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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來源:會議服務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22 14:25:25   瀏覽次數:3574

為推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寧波市印發《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服務業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補助標準做出了規定。其中具體說明了針對貿易類、消費類會展活動及會展企業的補助、獎勵細則。更多寧波市服務業、會議會展補貼政策見全文。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局、寧波市財政局文件

甬服務產業〔2020〕55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及功能園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業提質增效、倍增發展,同時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實施“3433”服務業倍增發展行動方案》(甬黨發〔2020〕14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證貫徹落實。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局、寧波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推進新時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爭攻堅、三年攀高”決策部署,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機遇,聚焦重點領域,加大工作力度,著力構建以“3433”為重點的現代服務經濟體系,實現服務業提質增效、倍增發展,同時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實施“3433”服務業倍增發展行動方案》(甬黨發〔2020〕1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納入市服務業局部門預算管理,用于推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可以在支持領域內統籌調劑使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自愿申報、績效管理、專項審計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 市服務業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資金分配計劃。組織開展全市項目申報和管理,牽頭開展項目核查。負責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提出資金使用績效目標,每年對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組織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送市財政局,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3433”為重點的寧波市現代服務業,聚焦于物流業、會展業、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服務業集聚發展和服務業上規模發展以及法律、會計、咨詢、檢驗檢測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業是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根據實際需要實施有機結合的活動的集合,包括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先進信息技術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主要包括從事會展業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市場化會展項目、會展“一事一議”項目、會展公共服務和其它促進會展業發展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包括在線經濟、共享經濟、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總部經濟、產業融合發展等領域(不包括金融,房地產開發)。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集聚發展領域指入選省、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的集聚區和入選浙江省服務業強縣(市、區)培育提升行動計劃的區縣(市)以及樓宇經濟提質發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上規模發展指個體工商戶轉型小微企業和規模以下服務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執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規模以上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包括金融、房地產開發,包括律師事務所等合伙企業和物業服務等),按照批發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等行業為全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物業管理等行業為全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零售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社會工作等行業為全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住宿、餐飲業等行業為全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變動及時調整)執行。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促進物流業提質發展

1、引進高端港航物流機構。對年度引進的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主要從事航運金融、航運保險、航運交易、國際物流等業務的獨立法人企業,實繳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的船舶登記、船舶管理、船舶供應、船舶代理、船舶維修獨立法人企業,以及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航運經紀、航運信息、航運咨詢、航運人才、航運教育培訓獨立法人企業和機構,在引進后下一年度起連續2年內,按企業的綜合貢獻,給予不超過15%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支持重點物流企業(認定辦法另行制定)做大做強。鼓勵重點物流企業增資擴產,在現有政策享受基礎上,對重點物流企業申請之日上一年度用于開展主營業務(用于生產經營、建設與改造物流設施、購置物流設備)而向銀行貸款(貸款利率水平不得明顯超過同類企業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資助,貼息金額為該年度內企業實際支付銀行利息的50%,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鼓勵企業評級。對在申報年度被評為國家3A、4A、5A級(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根據相關標準評估發布)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4、培育高成長企業。對年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實際上繳稅收200萬元(僅指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及以上,且上述兩項指標較上年度均增長10%(含)以上的物流企業,納入高成長培育計劃,下一年度兩項指標增長均達到12%以上的,按企業每年綜合貢獻,給予不超過15%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可連續獎勵2年。

5、支持示范物流園區建設。物流園區通過省級和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認定的,獎勵政策參照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標準執行,獎勵資金由園區統籌用于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園區進駐企業扶持等方面投入。

6、扶持“互聯網+”物流平臺。經審核認定后,對投資(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達到100萬元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7、支持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級。對物流企業更新應用自動化倉儲、分揀、搬運(不含運輸車輛)、裝卸等裝備投入達到500萬元的,按照實際投資額2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8、支持冷鏈物流發展。對投資(冷鏈運輸車輛、冷鏈物流裝備、全程溫度監控設備、信息平臺)達到300萬元的冷鏈物流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2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加快會展業提升發展

1、對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新辦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獲取市本級其它相關財政資金的市場化展會補助標準:貿易類展會以展覽面積8000平方米補助32萬元為起點,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補助8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消費類展會以展覽面積12000平方米補助23萬元為起點,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補助3萬元,最高不超過80萬元。其中,前4年(屆)按核定補助金額全額補助,后3年(屆)分別按核定補助金額80%、60%、40%遞減補助。對在七、八月份舉辦的展會,按當年(屆)展會的展覽面積核定補助金額上浮10%。對之前按甬展辦發〔2017〕1號文件補助期未滿的原有展會和本辦法發文之前已向寧波國際會展中心確認辦展檔期、交付定金的首屆將新辦展會,可參照甬展辦發〔2017〕1號文件給予過渡性補助一年(屆),以后按本辦法標準接續補助至期滿。同一市場主體舉辦同一題材的展會一年補助一屆次。

2、鼓勵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的市本級政府性展會轉向市場化運作,從轉向市場化舉辦之年起前三年(屆)參照本條款第1項按展覽面積核定的補助標準每年(屆)分別給予2倍、1.8倍、1.5倍過渡性遞減補助,以后視作并參照新辦的市場化展會補助標準繼續給予補助。

3、對國家級、全國性的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以及注冊地不在寧波大市范圍內的國內知名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企業在寧波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經貿類、學術類及專業性等市場化會議,且未獲取本市各級其它相關財政資金的,以住宿四星級標準及以上飯店300間夜數補助6萬元為起點,每增加100間夜數增加補助3萬元;住宿達到500間夜數及以上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兩倍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與展會配套舉辦的會議不予補助。

4、對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以會展為主營業務、年營收已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年營收比上年每增長20%一次性補助20萬元,最高不超過60萬元。

5、對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的補助期已滿且展覽面積達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規模性展會,貿易類和消費類展會分別按當年(屆)展覽面積核定補助金額的50%、25%給予獎勵。同一市場主體舉辦同一題材的展會一年獎勵一屆次。其中,貿易類展會展覽面積未達到30000平方米,以歷屆補助最大展覽面積為基準,每增加2000平方米給予20萬元展覽面積增量補助,每年(屆)最高不超過80萬元。

6、對注冊落戶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在寧波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的展會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新引進市外已獲得UFI認證的展會來寧波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的,在補助期內按屆另給予20萬元獎勵。對符合補助條件并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會議項目,每次另給予15萬元獎勵。

7、對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總部來甬落戶或設立分支機構、培育引進重大會展項目、設立“會展基地”、與對口地區會展業合作、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會展行業會議等相關活動,推動智慧會展發展、生態綠色搭建等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其它重要事項,可申報“一事一議”資金補助,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其中,享受“一事一議”政策期間的會展項目,除合約要求之外,不再同時享受第1、2、3、5、6項相關政策。

8、對寧波國際會展中心服務工作實施年度目標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每年度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助。

9、保障支持會展項目事務管理,每年安排一定經費加強和保障會展業發展招展引會及營銷推介相關工作。

第九條 激勵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

1、對在寧波大市范圍內工商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創意、旅游休閑、科技及軟件信息、商務服務、會議展覽、教育培訓、健康養老、運動健身、家庭服務、房地產租賃和物業服務等領域中小微企業以及律師事務所等合伙企業,實施新業態新模式(包括新開發APP或利用互聯網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業務、且實際投入100萬元及以上(包括外購設備、技術、軟件投入)的,經評審,擇優選擇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的20%給予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新引進福布斯最新發布的世界5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發布的中國企業、中國制造業、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企業總部、銷售公司、地區總部或研發中心、采購中心、銷售中心、結算中心等分支機構,扶持政策按《寧波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3、對在線經濟、共享經濟、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總部經濟、產業融合等領域的準獨角獸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市政府同意后給予補助。

第十條 加快服務業集聚發展

1、對入選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的集聚區和入選浙江省服務業強縣(市、區)培育提升行動計劃的區縣(市),根據省考核結果,對照省標準給予資金獎勵。

2、鼓勵樓宇經濟提升發展,2020年至2022年期間,對各區縣(市)服務業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新增單棟商務樓宇年度綜合貢獻首次突破1億元的樓宇數量,每增加1棟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獎勵,統籌用于樓宇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招引及進駐企業扶持等方面獎勵。

第十一條 推動服務業上規模發展

1、對服務業個體工商戶轉型小微企業,每家獎勵2萬元;對新上規模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每家獎勵2萬元,限上服務業企業(浙江省MEI考核口徑)每家獎勵5萬元。

2、對服務業“小升規”企業,3年內按企業綜合貢獻每年增加部分,第一年給予20%獎勵,第二年給予15%的獎勵,第三年給予10%的獎勵。年度綜合貢獻出現負增長的,本項獎勵中止。

3、對首次進入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榜單(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的企業,給予每家20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申報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條 支持對象

支持對象為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主要從事服務業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實施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由市服務業局根據年度工作實際,明確具體申報要求,以書面形式下發申報通知至各區縣(市),按照申報單位屬地化原則,由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服務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地服務業發展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市服務業局。

第十四條 審查和公示。由市服務業局組織開展對相關申報材料審評工作,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實地考察。根據評審結果,市服務業局提出支持對象及資金分配方案,報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在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資金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服務業局下達資金撥付文件。根據資金撥付程序規定將資金下達至申報單位所在區縣(市)或由市服務業局按程序直接撥付。

第五章 績效監管

第十六條 各級服務業和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的核查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依法合規。資金下達后,各地要迅速將專項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和單位。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服務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市服務業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主體,重點監控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期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服務業局統一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各區(縣)市服務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并將本地區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報送市服務業局,市服務業局審核匯總后結合市級項目績效情況形成績效報告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對于采用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已安排的扶持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服務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暫定三年。原港航物流、會展等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寧波市服務業發展局 2020年12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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