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鄭政辦文〔2016〕64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轉型升級,加快國家區域性會展中心城市建設,結合近幾年會展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市對原《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 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8月22日
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轉型升級,加快國家區域性會展中心城市建設,進一步規范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會展業發展中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河南省促進會展業發展暫行辦法》(豫商服貿〔2014〕8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國家區域性會展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政〔2016〕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重點支持影響力帶動力強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項目。
第三條 鄭州市會展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決算編報受理專項資金申請組織對申請項目的核查,提出會展業重要活動、宣傳推介及基礎性工作經費等安排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對市會展辦審核合格的展會項目進行核準上報,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市會展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展會包括展覽專業會議節慶活動等;其中展覽是指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洽談會等活動。辦展(會)單位是指在整個展會活動中負責組織策劃、招商招展、經費收支并與展會場館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的單位。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
(一)產業特色明顯,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地展會項目;
(二)引進的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際性全國性專業展會項目;
(三)管理規范、服務到位,積極采用新技術的我市會展企業;
(四)會展業宣傳推廣、人才培育、規劃調研、統計評估、行業交流等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五)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展會項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市政府已撥付經費的展會項目;
(二)在非專業展館舉辦的展覽項目;
(三)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人才交流會等項目;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鄭州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項目;
(五)組織秩序混亂,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的展會項目;
(六)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支持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一)申請主體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展(會)單位;本地展覽項目的申請主體應是本市轄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的辦展單位。
(二)展覽舉辦的天數應在3天以上含本數下同農業類展覽的舉辦天數應在2天以上;會議或節慶活動舉辦的天數應在2天以上。
(三)承接展會項目的專業展館和會議型酒店須在市會展辦進行年度登記備案。
(四)國際展覽應有境外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參展商參展,境外參展商達到總參展商數量的20%以上;國際會議或節慶活動應有境外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人員參會,境外參會人數占總參會人數的20%以上。
(五)由同一辦展單位同期舉辦的多個展覽項目如主辦、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視為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獎勵。
(六)相同題材的本地展覽原則上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僅對其中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有發展前景的展覽進行獎勵。
第九條 一般展會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本地展覽
1.新創辦的本地展覽項目,第1、2、3屆(屆數自展覽進入專業展館的時間開始起算,下同)展覽面積達平方米以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25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第4、5、6屆展覽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15002.元的標準進行獎勵,未達到相應規模不予獎勵。每屆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2.現有展覽7屆以上規模達到1.5萬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覽,以該展會歷史最大規模為基數,每增長2000平方米獎勵3萬元,每屆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3.為引導本地題材相同的中小專業展覽項目走聯合辦展、共創品牌的路子,由兩個以上辦展單位分別舉辦3屆以上的展覽項目進行資源整合,整合后規模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視作新創辦展覽進行獎勵。
(二)引進展覽
對引進在我市舉辦的,規模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的全國性專業展覽項目第一年(屆)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自第二年(屆)開始,以第一年(屆)的標準為基數,在其連續舉辦年份(屆數)內,獎勵標準每年(屆)每百平方米增加100元獎勵次數最高不超過六屆。
(三)商業性會議
由國家級行業組織或機構主辦或承辦、參會人數達500人以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論壇、研討會、年會等全國商業性會議,按實際會議場地租賃費用的50%進行獎勵;每個會議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商業性節慶活動
對擴大消費、促進產業作用明顯的特色品牌節慶活動,按活動實際發生的宣傳、活動場地租賃費用的30%進行獎勵;每個活動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國際展會項目的獎勵標準。
對在我市舉辦的國際展覽、會議和節慶活動,按本辦法第九條獎勵標準和獎勵總額的150%執行。
第十一條 特殊展會項目的支持標準。對我市會展業和相關產業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國際性全國性的重大展會活動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申辦費、籌辦費或服務費用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獎勵標準
(一)國際認證獎勵
對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亞洲會展聯盟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我市會展機構或項目,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服務平臺建設獎勵
對積極采用數字化技術進行網上登記注冊、信息查詢、展商與觀眾互動、數據管理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信息平臺建設費用50%,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對依托自辦實體展會創辦的網絡虛擬展會,實際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綠色展覽獎勵
對取得商務部等國家部委授予“綠色會展示范單位(項目)”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落戶鄭州獎勵
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三年內每年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內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三年內每年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人才培訓獎勵標準。
(一)對參加國家部委、國家級行業協會舉辦的會展業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的鄭州市會展企業人員,可按培訓費的標60%準進行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
(二)對參加全國性會展院校比賽的駐鄭高等院校會展專業師生,可按照參賽報名費或注冊費100%的標準進行獎勵。每個院校每次參賽獎勵人數不超過5人,每年獎勵次數不超過2次。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展會項目按以下規定申請獎勵資金。
(一)備案申報
辦展(會)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年度展會項目備案材料,每年6月底前可以補報當年下半年展會項目材料。備案材料包括:
1.展會項目備案表;
2.辦展(會)單位合法登記注冊證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及辦展(會)單位簡介;
3.項目的總體方案,已舉辦的項目首次備案還需提供往屆展會的工作總結、會刊、展位圖等資料。
(二)資金申請
辦展(會)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5日向市會展辦提交資金申請材料,未按時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申請材料包括:
1.資金申請報告;
2.資金申請表;
3.相關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4.有關部門同意主辦承辦支持的函件或證明;
5.場地租賃合同、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方案等;
6.展覽項目提交展位圖、參展企業名錄,會議項目提交參會人員信息表等。
(三)項目總結
辦展(會)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15天內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總結報告;
2.場地租賃發票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
3.展覽項目提交實際參展企業名錄和場地出租方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會議項目提交實際參會人員信息表和場地出租方確認的實際座位圖;節慶活動提交宣傳合同及發票復印件等材料;
4.國際展覽還需提交境外展商參展合同及發票;國際會議和節慶活動還需提交境外參會人員的證照復印件等材料;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人才培訓獎勵的,申請單位應自條件具備起的半年內,向市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認證材料、證書、合同、發票、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第十六 條獎勵項目資金審核撥付程序。
(一)項目核查和評估:由市會展辦組織對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抽查和初審,出具項目評估意見。
(二)資金撥付:符合支持條件的展會項目,經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撥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其他項目資金審核撥付程序。
(一)對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申請申辦費、籌辦費及展會服務費的特殊會展活動,由辦展(會)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會展辦綜合評估后,報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撥付。
(二)會展業宣傳推廣、人才培育、規劃調研、統計評估、行業交流等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由市會展辦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應定期不定期地對有關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檢查評估。市審計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列支使用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各用款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資金用于會展項目發展方面,專款專用,并做好專項資金相關資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條 對提交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用款單位,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輕重,分別采取停止獎勵、取消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資格等措施;已撥付會展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追回。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展會評估人員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對在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8日發布的《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11〕 28號)同時廢止。
主辦:市會展辦
督辦:市政府辦公廳六處
抄送:市委各部門,鄭州警備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2日印發